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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保戶,聯絡方式如有異動,請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以維護保單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保戶,留存於保險公司之地址、聯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絡方式如有異動,請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未通知保險公司,則保險公司相關催告或通知仍將依原留存之聯絡方式寄送,保戶恐將因未能即時接獲,致影響自身權益。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按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就派員收費之年繳或半年繳,或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分期保險費之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壽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同意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者,保險公司對於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之保戶,將依契約約定寄發催告信函,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故保戶若有變更收費地址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而無法寄達繳費通知或催告,恐將導致保單停效而衍生爭議或損及保戶權益。
      另受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亦應通知保險公司,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因無法聯絡到受益人,而影響後續保險金之理賠作業。
      金管會表示,目前保戶變更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除了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外,保險公司如有提供網路保險服務或行動保全服務者,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網站上或透過業務員、服務人員提供的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通過相關身分驗證作業後,直接於網站上或電子設備上提出變更申請。再者,目前已有18家保險公司加入「保全聯盟鏈」,要保人只需於任一家參與之保險公司提出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的變更申請,並同意由該公司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之平台,即可通報其他參與的業者啟動保全變更受理,以簡化申請流程、縮短保全服務申請準備時間,相關資訊可至該公會網頁查詢,保戶可多加利用。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055   更新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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