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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五加二新創產業等實體產業,增加保險業投資之多元管道,並兼顧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配合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放寬保險業派任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董事席次比例限制,及因應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發展,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辦理法規預告。
金管會表示,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保險業之內部處理程序納入所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董監派任與管理機制及投資後管理方式、強化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之相關規範、明定保險業辦理公共投資之規範,並強化涉及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保存案件之申請核准程序等。現行管理辦法條文共十二條,本次共修正八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配合保險法第146條之5修正放寬保險業派任所投資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之規定:
(一)    增訂保險業投資後管理方式、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派任及管理制度之內部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    明定「具獨立性之董事」條件為「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保險業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強化涉及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保存案件之申請核准程序:明定保險業投資於開發階段涉及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之案件,不適用以備供事後查核方式投資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三、    開放保險業投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並強化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制部分:
(一)    強化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後管理機制,包括應檢視被投資對象對其直接或間接所投資事業不得有介入經營權之爭之情事、應採行因應措施之評估及規劃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    明定保險業投資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限額為該基金實收資本額之20%,倘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其投資限額為該基金實收資本額之25%。(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針對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依主辦機關規劃由保險業投資專案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部分,為衡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監理規範之一致性,並兼顧政府核定都市計畫發展及保險業資金投資不動產以獲取長期穩定收益之原則,明定保險業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公共投資,其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於住宅部分,整體保險業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10%,且保險業不得取得住宅所有權。(修正條文第三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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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656   更新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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