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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聯保代)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產險)違反法令之處分案,依法核處美聯保代罰鍰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整;對安達產險處罰鍰60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命該分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旅遊綜合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6個月,於提具具體改善計畫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一、    受裁罰之對象:美聯保代及安達產險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7條之2、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美聯保代:
1.該公司並非經金管會許可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卻於108年間提供消費者於旅行社網站購買保險商品,並線上付款,且以線上簽名方式辦理投保,其效果與網路投保相當,該公司顯有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實,核與法令規範不符且影響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核處罰鍰90萬元。
2.要保書未經要、被保險人簽名、或有簽名不一致、或有業務員報告書所載之被保險人姓名錯誤等情形,且與保險公司文件不一致,該公司未確實審核要保文件,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緩50萬元。
(二)安達產險:
1.招攬面缺失:該分公司與美聯保代訂有保險代理合約,應負有瞭解保代公司實際管理運作之義務,及要求美聯保代應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卻未善盡管理保代應恪守法令遵循之責,通路管理顯有不當;此外,該分公司107年10月與2家航空公司合作,使消費者於航空公司網站訂購機票後,可於線上一併購買旅遊保險,惟查航空公司並不符合「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得合作之異業對象,該分公司違規辦理與航空公司之業務合作,違反行銷通路之適法性管理,核與法令規範不符。
2.核保面缺失:該分公司未收回要保書正本及未能提具核保作業完成前已審閱保險代理人簽署之佐證資料,有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有欠完整性之情事,核與法令規範不符。
3.內稽內控面缺失:該分公司前與航空公司合作銷售旅遊保險涉有違失,經金管會於107年6月5日核處罰鍰,並同函責該分公司嗣後推出新商業模式,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之適法性意見並簽署負責,且應據以修正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範後報會。本次該分公司辦理與航空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並全面採用電子簽名,並未依金管會107年6月5日函示,提具適法性意見及檢討修正內部控制規範報會,即逕行推出該新商業模式,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內控第二、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
4.該分公司對於案關旅遊保險商品實際發放佣金率有超逾計算說明書所載附加費用率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5.綜上,安達產險在招攬、核保、佣金發放等內部處理程序,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均未能確實建立或落實,併予核處罰緩600萬元及予以糾正,並命該分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旅遊綜合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及其他同類型保險商品6個月,於提具具體改善計畫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四、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業資金來自於保戶,為高度監理的行業,公司法遵部門應適切檢測各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以確保公司業務遵法性,稽核部門應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二)金管會強調,良好之公司治理係金融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保險業與保經代公司應強化公司治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316   更新日期: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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