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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已完成「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修正案,近日將辦理發布事宜。
有鑑於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等影響,除地震與颱風洪水等天災頻傳外,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發布『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衝擊政策白皮書』揭示氣候變遷對疾病傳播有顯著之影響而顯示傳染性疾病與「地震、颱風洪水」天災相同,與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存在高度相關,一旦發生巨災對於財產保險業財務穩定產生重大影響。金管會於101年11月9日訂定天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目的係強化特別準備金以因應「巨災」衝擊,避免巨災發生對我國財產保險業財務產生巨大衝擊,惟當時僅限於地震及颱風洪水等業務,經綜合自然環境、氣候變遷、區域衝突等局勢變化,並參酌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制度之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天然災害外,亦包括其他重大災害在內,爰將應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並明定發布日起生效,其餘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穩健財產保險業因應巨災衝擊並維持財務安全,明定巨災係指地震、颱風洪水、傳染病、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風險所致之損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    明定巨災所致異常損失僅得於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辦理沖減或收回(修正規定第八點)。
檢附「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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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487   更新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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