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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對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中國人壽公司治理運作、辦理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其他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譚OO每月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OO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人壽公司治理運作、辦理不動產交易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程序有下列缺失:
(一)    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該公司未考量自身為獨立法人並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就母公司開發金控人員及其大股東辜OO(下稱辜君)介入公司財、業務經營決策及人事作業,未落實公司治理致影響內部控制之有效執行,如:
1.    辜君雖擔任開發金控子公司開發資本董事長,尚非該公司負責人,惟該公司有將業務、營運績效等陳報辜君之秘書或邱OO(下稱邱君)等人,再由渠等轉陳報予辜君,另該公司新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事宜係由辜君決定。
2.    邱君擔任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職務,並未任職於該公司,惟該公司相關人員有陳報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予邱君,或透過開發金控人員轉送邱君。
3.    余OO(下稱余君)擔任開發金控、開發資本、國亨開發公司及該公司之董事,並擔任開發資本資深副總經理,惟經查該公司人員對於新大樓之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有請示余君同意後再辦理後續事宜,顯示余君有介入中國人壽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等非本職權責之核決作業,核有執行經理人職務及利益衝突情事。
(二)    未建立並確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1.    該公司將投資性不動產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國亨開發公司經營旅館,租約議定過程中未見相關評估分析之簽報流程,全案僅於最後合約內容確定階段,始有簽報提報董事會,未建立相關評估分析、陳報層級、事後檢討等事前、事中、事後控管機制。
2.    本案係由邱君提出「利潤共享原則」,並由該公司與國亨開發公司人員據以議定租賃條件,開發金控財務、法務人員代表或基於國亨開發公司利益與該公司洽談租賃條件,開發金控人員角色錯置且有利益衝突,該公司有由金控人員主導租約議定過程與租賃條件,致影響該公司對租賃條件之獨立判斷及與交易對手洽商議約之公平性。
四、    裁罰結果:
(一)    考量中國人壽前揭違規事實致公司治理功能及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核有缺失,且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6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
(二)    該公司董事長譚OO及總經理黃OO未妥適督導該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善盡負責人之督導職責,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為督促譚君、黃君積極督導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譚OO每月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OO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五、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指示、干預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未來任用負責人時,應要求並確保該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注重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4429   更新日期: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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