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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之研議,將於近日內發布

金管會基於所轄金融機構相關監理措施於行業性質及受監理目的相似部分宜有一致性規範等考量,將於近日內發布「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此次「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係依保險業之實際業務經營特性,以及參酌本會前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概括授權範圍釋示內容,予以修正,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合作推廣行為所產生手續費、服務費或佣金之分攤,得採由相關部門依董事會通過之作業規範之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二、 考量金融市場交易實務,將「申購、買回受益證券」之文字修正為「投資取得、處分受益證券」。
三、 增訂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運用基金資產所為之交易,得採由相關部門依董事會通過之作業規範之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四、 增訂與金控母公司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之交易,得採由相關部門依董事會通過之作業規範之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五、 增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所稱單筆交易之認定標準。買賣斷交易(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是採契約成交總金額為認定標準;約定給付佣金或費用之契約,如契約約定每月給付,則該月份無論為一次或分次給付,均應視為同一筆交易;租賃契約採換算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可轉債)或結構型商品(如結構債)交易,採當日交易總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採當日交易名目本金總額。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724   更新日期: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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