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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保戶如何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後,如發現該保險商品不符個人需求者,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時,應確實注意以下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一、 行使時間: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收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二、 行使方式: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故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辦理時,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三、 撤銷的效力: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應自要保人書面意思表示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由於各家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各有不同,簽訂保險契約前可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同時應衡量自身保費之負擔能力,於收到保單後再次詳細審閱保單條款,如確有不符所需,可把握於契約撤銷期(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之申請,以維相關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2508   更新日期: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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