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以電話方式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2014-03-27
近年來金融服務在多元化發展下,保險公司提供消費者可藉由電話行銷方式購買保險之方便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衍生爭議,已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供保險業者遵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招攬保險須經要保人之同意,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前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非經要保人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另,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紀錄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與保險業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且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保險公司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消費者若未於電話線上明確同意投保,或僅表示考慮、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等,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單,即使未於收到保單後10日內撤銷契約,仍得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之爭議,可依前述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其權利,如未獲公平合理處理,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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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