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2年度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及未落實公司治理等多項缺失,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核處罰鍰新臺幣6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調降董事及監察人報酬20%,為期6個月,另請該公司就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提出具體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第168條第4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事實與理由:經查該公司辦理採購、委任律師等業務有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歸戶資料仍未建檔、辦理不動產投資仍有違反保險法及「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辦理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發生未留存相關文件及未符避險目的等相同缺失事項,及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經查亦有多項缺失,例如:投資國內股票有未經授權且非帳戶經理人指示交易人員下單、聘用外部顧問程序未符所定「組織規程」、聘用對象未符所定「專業顧問委任辦法」之資格條件、公司部分辦公場所及人員於大部分工作時間辦理董事長所屬事業之事務,影響公司業務營運及人力資源、公司章程未明訂設置駐會董事及常駐監察人即逕行設置、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有未依所訂內控制度定期(每月)向董事會報告、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未依個別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訂定交易額度限制,且未有定期控管紀錄之情事,及辦公室裝潢修繕採購作業經查有未依公司所訂「採購作業管理辦法」辦理等缺失事項。
(二)裁罰結果:該公司多項資金運用及內部控制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公司治理,且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迭有違反保險法及「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辦理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發生相同缺失等情事,顯示公司資金運用相關部門與法令遵循單位之法遵機制與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且存有重大缺失,公司董事會及稽核單位亦未能積極發揮其功效,公司治理制度顯有不足且效能不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且該公司未積極就歷次檢查報告缺失情節予以檢討改正,甚有再次發生相同缺失及違反本會裁處限制事項等不當情事,董事會未善盡監督責任之事實明確,難辭其咎,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1)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2)請該公司就檢查缺失事項提具具體檢討改善措施,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3)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款規定,命公司就本次不動產投資相關缺失,除現有土地開發及既有建物之改良維護外,應俟本案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改正完畢並經本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以及調降董事及監察人報酬20%,為期6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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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