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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弱勢者基本保險保障,於98年7月21日公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為持續關懷並擴大對弱勢民眾之保險保障,刻正研議鼓勵各保險公司積極推動微型保險之相關監理誘因及措施,以健全社會基層安全網,其中將優先進行法規鬆綁,近日並將依行政程序辦理應注意事項修正發布事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符微型保險實際承保人員之身分,除原「經濟弱勢者」外,另增加「特定身分者」。(第一點)
二、 放寬微型保險承保民眾範圍(第二點):
(一) 考量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修正提高經濟弱勢者之全年綜合所得上限,無配偶者由25萬元提高為35萬元,夫妻2人由50萬元提高為70萬元。(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 為擴大微型保險特定身分者範圍,將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納入微型保險承保對象。(第二項第五款)
(三) 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修正納入中低收入戶相關文字。(第二項第八款)
三、 鑒於微型保險之推動已行之有年,且考量弱勢民眾對意外事故所致醫療需求,爰增訂放寬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得涵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及明訂其受益人之規範,俾兼顧弱勢民眾保障需求及保險業風險控管。(第三點、第九點)
四、 為提高微型保險普及度,以有效形成基層保險安全網,放寬增加符合郵政簡易壽險業務之招攬人員亦具招攬人員資格。(第八點)
五、 為使微型保險之推廣深入地方基層單位,修正增列其他各級地方政府單位得擔任代理投保單位,並排除上開單位毋須具有法人人格及成立二年時限。(第十點)
六、 簡化績效評估認定作業及放寬績效認定標準(第十一點):
(一) 整併產、壽險業配合政府政策開辦保險商品或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著之認定條件。
(二) 為簡化行政作業,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認定適用獎勵措施。
(三) 另為增加保險業者推動微型保險之誘因,規範連續兩次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送審件數得增加一件,及增訂保險業承保微型保險之總保費收入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亦符合所稱一定條件者,以鼓勵保險業積極參與微型保險業務。
七、 考量民眾對於發生保險事故(身故或殘障)後實際經費支出之需求,修正個別被保險人分別累計投保微型壽險及傷害險保額上限由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另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則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第十二點)
  金管會呼籲,微型保險之目的在於能使弱勢民眾每年以負擔得起的保費,購買基本保險保障,除可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由受益人透過保險理賠,免除家庭或個人頓時陷入經濟困境外,亦提供家人或自身一份基本保障。此外,金管會亦期望保險業者能本於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積極參與推動微型保險,金管會未來亦將賡續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俾提升各界對微型保險之認識,以利協助弱勢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
檢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850   更新日期: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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