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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管理精神,已完成「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得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適用條件及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 增列保險業停止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三、 增列保險業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者,因配合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限情事,其逾限情事視為投資因素所致;另保險業因停止適用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回復以第二十四條除書規定以外規範作為計算基準,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限情事,其逾限情事視為非投資因素所致(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檢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396   更新日期: 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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