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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自該條文施行之日10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除原銀行業以外金融業之營業稅稅款外,銀行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及非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款,將一併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下稱本準備金),且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定之。金管會為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已完成「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各界均無意見,將於近期發布。
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二、 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為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將「自10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暨「其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增列為本準備金之財源。(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施行前,係依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撥入及運用;於施行後,則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撥入及運用,為明確上開準備金不同財源之用途,爰分別明定原「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不含銀行業)及「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含銀行業)之用途及對象。(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 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103年7月1日。(修正條文第七條)

檢附「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042   更新日期: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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