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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之1及第11條之4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管理精神,已擬具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依法辦理預告。
此次上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由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並專以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之事業,為第十一條之一所稱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及增列保險業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由保險業或其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之方式,為第十一條之一所稱之「經由信託方式」。(修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
二、 明定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保險業者,就擬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或經由信託方式取得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每一標的物,得以備查方式替代事前逐筆送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式進行投資:
(一) 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外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訂定完整之內部作業規範。
(二) 最近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均達百分之兩百五十以上。
(三) 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 保險業已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者,其已投資之所有不動產之平均出租率達百分之八十,並符合各標的當地經濟環境之投資報酬率。(修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四)
三、 明定未符合前項所稱一定資格條件、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於事實確定之日起回復適用申請制之規定,並於兩年內不得再採備查方式進行投資。(修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四)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各界如有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756   更新日期: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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