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以電話方式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金融服務在多元化發展下,保險公司提供消費者可藉由電話行銷方式購買保險之方便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衍生爭議,已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供保險業者遵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面對電話行銷招攬保險,應注意以下權益:
一、享有傳統型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之權益:
保險公司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時,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非經要保人確認完成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二、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電話錄音備份之權利:
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紀錄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與保險業間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且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保險公司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三、未同意投保得主張保險契約不成立之權益:
消費者若無意願投保,應於電話中明確表示拒絕,以避免糾紛。惟若未於電話線上明確表示同意或拒絕,或僅表示考慮、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等,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單,即使未於收到保單後10日內撤銷契約,仍得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雖可透過電話行銷方便購買保險商品,仍應充分瞭解保險商品後再購買,以免引發爭議造成困擾。事後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之爭議,消費者除可依前述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自身權利,如未獲保險公司公平合理處理者,仍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479   更新日期: 2014-07-3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