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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強化保經代公司建立內控內稽制度,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將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納入實施範圍,並考量規模差異性而予不同之管理,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日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達更多保經代業者提升公司治理健全經營,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將年度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保經代公司,納為本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條第2項)
二、明定年度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保經代公司應辦理自行查核及法令遵循制度,以強化公司相關管控措施。(修正條文第9條)
三、配合規模差異建立不同之制度及配套措施,修正應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人員規定及相關附表內容。(修正條文第23條)
四、配合新增第2條第2項,增訂保經代公司免依本辦法辦理之認定門檻。(修正條文第31條)
五、原訂緩衝時間已屆期,爰予刪除緩衝時間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32條)
檢附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073   更新日期: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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