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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案

為明確課以保險業執行保險通報機制之法定義務,以及因應要保人投保方式之多元化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並於今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為明確課以保險業執行保險通報機制之法定義務,明訂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將保險通報機制納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圖中,並同時規範保險業執行保險通報機制報送及查詢資料之對象及時機。
二、 因應網路交易之盛行及要保人投保方式之多元化發展,部分投保方式未必經要保人親自簽章始得確認其投保意願,放寬得採行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替代。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076   更新日期: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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