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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為督導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並配合因應高齡化社會推動年金保險之需要,金管會業已研議完成104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整案,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將循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主管機關自90年9月1日起即依市場指標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決定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並定期檢討,本次利率水準係依據我國現行計算壽險業新臺幣及外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公式及過去一年多來各幣別公債市場利率資料所試算之結果,綜合衡酌當前全球經濟發展趨勢,我國壽險業清償能力以及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綜合考量後而訂定。
 觀察過去一年多來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各幣別指標利率變動有限,基於國際金融市場仍具不確定性,各國央行持續維持寬鬆政策等考量, 104年度各幣別適用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除下列調整外,其餘維持不變:
(一) 傳統型即期年金保險(躉繳)因未具類定存商品特性,為利於保戶規劃退休老年生活,該類商品之準備金提存利率將不再予以減碼,即直接適用「繳費期間6年(含)以上對應之負債存續期間責任準備金利率」(參附表)。
(二) 傳統型遞延年金、投資型變額年金及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於年金化時,若係以「累積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換算「年金給付期間之固定年金金額」,因其性質類似傳統型即期年金保險,故該等商品於「年金給付期間」責任準備金利率亦比照上開即期年金保險辦理。
(三) 未來開放我國壽險業辦理之人民幣即期年金保險,亦一併適用上開原則決定責任準備金利率。
金管會提醒壽險業者,應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並確實執行資產負債管理,俾利各項業務之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8663   更新日期: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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