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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條文

為配合政府法令鬆綁及簡化車主投保手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條文」並與交通部會銜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另本保險費率採從人(汽車部分)及從車因素,保險公司於接受投保時,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保險資訊作業中心查詢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等相關資料,俾據以計算正確保險費。然現行施行細則第3項「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於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後,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之規定,常造成保險公司承保實務作業之困擾,爰將該項修正為「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以符實際,並簡化車主投保手續。 (修正第2條)。
二、 另施行細則第3條原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所訂定,該條文已移列為第95條,爰配合修正(修正第3條)。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394   更新日期: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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