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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配合103年6月4日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並落實相關條文內有關強化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組織功能及因應未來協助金融市場穩定之能力,及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以健全保險業之經營等立法意旨,已完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組織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以下稱監接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各界並無意見,爰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上開組織管理辦法之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安定基金就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修正條文第3條)
二、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2款條文修正內容,將相關規定內之「補助」修正為「墊支」。 (修正條文第6條)
三、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3款及第7、8款修正內容,增列安定基金擔任監管人及執行監管事務之規定,並調整相關條文之項次(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
四、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及第143條之1修正內容,增設風險管理部職掌安定基金提撥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辦理相關查核等事宜。(修正條文第24條)

上開監接管辦法之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149條之1修正,增列接管人之職權。另參考銀行業及保險業之接管實務經驗,增列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受接管保險業不繼續公開發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 條)
二、配合保險法142條及149條之2修正,增列接管人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還保證金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三、配合保險法149條之2修正,增列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必要時,得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修正條文第11條)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617   更新日期: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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