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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充實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之精算簽署人力並兼顧產險業之發展,研議放寬財產保險業精算簽署人員之資格條件,並已研擬「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增列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之產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得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財產保險商品。 (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增列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之產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得簽署產險業送審人身保險商品中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12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517   更新日期: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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