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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提升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效率,配合本會刻正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及金融業海外布局之政策,並扶植國內創投事業或金融機構於海外併購及發展升級,提升本土金融機構之專業能力,爰修正第八條規定;另為利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相關事務,俾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爰於本次一併修正第十八條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為「基金管理機構」,並增列符合下列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不受現行「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規範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一) 基金管理機構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於境外合法註冊,得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
(二) 基金管理機構係於我國境內合法設立及取得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函,且所管理境外合法註冊之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少於美金一億元或等值外幣之創業投資事業。
二、 增列保險業協助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相關事務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709   更新日期: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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