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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考量近期臺灣地區發生多次規模達五級以上之地震,為厚植住宅地震保險(下稱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之承擔能力,研議調高地震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已完成「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之預告,並將續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將地震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由承擔限額之二倍提高為三倍,並增訂共保組織會員累積特別準備金收回之比例,每年就超過部分可收回金額之比例為十五分之一。(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899#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844   更新日期: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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