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8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14-12-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效率,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8條修正草案之預告,並已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就原預告內容進行修正,將續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上開管理辦法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為「基金管理機構」,並增列符合下列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不受現行「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規範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一) 基金管理機構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於境外合法註冊,得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
(二) 基金管理機構係於我國境內合法設立,其所管理我國境內之全部或部分創業投資事業已取得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函,且其所管理境外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少於美金一億元或等值外幣。
二、 增列保險業協助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相關事務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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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