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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為鼓勵保險業赴亞洲地區及其他國外地區申設子公司或分公司,放寬修正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審酌因素,及配合其他法規名稱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擬具「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事宜。
前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修正重點為將保險業得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適法性條件,修正放寬為保險業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並增列上揭重大裁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另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於99年3月16日修改法規名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98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及99年12月30日廢止「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九條)
為廣納外界意見,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上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514   更新日期: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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