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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案

自九十六年八月開放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迄今已逾七年,人身保險業對於該等業務已累積相當經驗,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外幣保險商品選擇,以滿足外幣保險保障需求,金管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二、 為兼顧保險市場之穩定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前揭健康保險開放範圍初期以結構、給付項目相對單純之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為限。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施行後,人身保險業即可辦理以美元、歐元、澳幣或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業務,對於有海外醫療需求之消費者除可免除匯率風險,更可以更經濟之費率獲得較高額的保險保障,已獲得更完善的健康保險保障。

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16486   更新日期: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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