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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對保險業作業跨境委外之規範,爰修正「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並於今日發布。本次「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共計新增2點、修正18點及刪除1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公司目前之實務作業,及為使條文內容更臻明確,調整保險業得委外之作業範圍及項目之文字內容。(修正規定第3點)
二、基於對授信市場監理一致性原則,修正保險業僅於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業務時,應向聯徵中心查詢或報送資訊。(修正規定第5、13、14點)
三、明確規範產險業者委託代收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委託機構之保費解繳期限。(修正規定第8點)
四、修正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內容。(修正規定第16點)
五、配合第16點之修正,增訂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之跨境委外風險管理機制。(修正規定第17點)
六、考量保險法相關法令已有規定,或因具臨時性與急迫性,及屬國外所在地監理機構之監理範圍等因素,新增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緊急救援、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保險業之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及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等項目,不適用本應注意事項第16點及第17點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8點)
七、配合法規修正,調整點次或規定文字內容。(修正規定第1、2、4、6、7、9、10、11、12、15、19、20點)
八、原條文第18點規範應本注意事項發布時應調整之事項已無實益,爰予以刪除。
檢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9368   更新日期: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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