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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辦理招攬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一、裁罰時間: 104年1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康保代) 於達康保險網平台刊登宣傳廣告,其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使用,且有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規定收取保險費之情形,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第6款及第23款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個人執業者應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攬作業。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694   更新日期: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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