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配合其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以及為利保險業辦理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等級核算之相關填報作業涉及應請會計師核閱部分,有明確法令依據,已完成「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利保險業辦理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等級核算之相關填報作業,涉及其總保險費收入應請會計師核閱部分,有明確法令依據,爰增列作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基礎之總保險費收入,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金額為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 於據以核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以人身保險業其連續一年間「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成交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數」,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數」之比率,以及該比率較之前一年度之成長率,作為評等標準,並明定該指標之權重及其評等之方式;財產保險安定基金部分亦同。(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以及相關附件)
三、 配合上開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爰修正有關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各指標資料來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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