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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修正案

為鼓勵保險業赴亞洲地區及其他國外地區申設子公司或分公司,放寬修正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審酌因素,及配合其他法規名稱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修正「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於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改法規名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放寬得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條件為,保險業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並增列上揭重大裁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 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廢止「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檢附「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583   更新日期: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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