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配合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並強化保險業辦理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等級核算之相關填報作業之法令依據,參酌「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修正上開修正草案內容,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利保險業辦理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等級核算之相關填報作業,涉及其總保險費收入應請會計師核閱部分,有明確法令依據,爰增列作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基礎之總保險費收入,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金額為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 於據以核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以人身保險業其前一年度「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避險目的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成交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數」,占「其與所有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從事上開交易之成交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數」之比率,以及該比率較之再前一年度之成長率,作為評等標準,並明定該指標之權重及其評等之方式;財產保險安定基金部分亦同。(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以及相關附件)[其核算期間並由「4月30日起算之前十二個月」修正為「前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三、 配合上開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爰修正有關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項下各指標資料來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檢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173   更新日期: 2015-02-1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