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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3年度商業火災保險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二項糾正及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4年3月12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案件有生效日早於出單日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4目及第17條不符。
(二) 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中小保額案件之非天災險費率釐訂,有同一地址分屬不同使用屬性建築物,以其中最低基本危險費率為所有建築物一致計算基礎,低估其他建築物危險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三) 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案件,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但以自留額買回型式承接基層業務,未有國內再保險業或適格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達30%以上,且未提存未適格準備金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不符。
(四) 該公司辦理天災險之費率釐訂有未確實核定天災險費率,計算係數錯誤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五) 上開違規事實依保險法規定,核處二項糾正及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五、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5442   更新日期: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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