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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增訂立即糾正措施機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等四個等級採不同之監理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本不足及資本顯著不足等級之劃分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4項規定,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並新增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配合本辦法現行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2項所訂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於實務上均係指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爰整併增訂於第4條第3項,並刪除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2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4條)
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4項規定,增訂資本適足率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之劃分。(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保險法第143條之5及第143條之6規定,明定保險業對於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5規定辦理,以及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規定採取相關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
五、明定保險業應揭露其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揭露之時點, 但104年上半年度及以前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得以「300%以上」、「250%以上,未達300%」、「200%以上,250%」、「150%以上,未達200%」、「未達150%」等5等級表示揭露。(修正條文第9條)
六、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916   更新日期: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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