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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限增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第149條相關規定裁罰案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 104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提出經董事會通過後於103年底前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畫,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限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7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增設分支機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556   更新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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