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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草案

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配合本條例修正通過,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俾利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及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之遵循依據,並將於近日內依法辦理預告,重點說明如下:
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保險業行業特性,新增第三章之ㄧ保險業,並刪除1條,修正3條,增訂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設立資格條件:定明保險業申設OIU者,其守法、財務狀況及健全經營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1. 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250%以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
2. 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二) 最低營業所用資金:增訂保險業設立OIU,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200萬美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之3)
二、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以「業務開放、財務控管」為原則,計有17條,其要點如下:
(一) 財務控管面:
1. 風險管理及內稽內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3條)。
2.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第7條):
(1) OIU應併入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其比率不得低於200%,並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辦理。
(2) OIU淨值應達100萬美元。
3. 準備金: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10條)。
4.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不計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並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15條)。
(二) 業務開放面:
1. 商品送審(第9條):
(1) OIU於銷售保險商品後15天內,向金管會及其指定機構辦理申報。但財產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商業火災保險及上述險種以外之非主辦公司參與國外共保業務免申報。
(2) 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申報時可由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出具其準備金提存係符合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及澳洲或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之保險監理機關頒定之規定及該國家或地區專業學(協)會訂定之相關精算準則之聲明書,並提供所採用之計算方式符合前開規範及準則規定之具體對照說明及完整準備金提存方式。
2. 投資型保險:參照OBU及OSU規範,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資金運用之運用範圍,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新臺幣匯率、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第9條及第15條)。
3. 再保險業務: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辦理,但該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至第12條有關外國保險經紀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再保險自留費用,國際信用評等規定排除適用(第12條)。
4. 招攬核保理賠:依各公司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並規範至少須包含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KYC)、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再保險攤回等事項(第13條)。
(三) 其他事項:
1. 經理人資格:須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消極資格)、第5條(積極資格)及第6條(關係人)之規定(第8條)。
2. 通知主管機關事項:開業、營運政策有重大變更、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發生重大訴訟案件、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時,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第2條)。
3. 外國保險業盈餘匯出:應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第6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逐條說明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各界如有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http://fscmail.fsc.gov.tw
 

瀏覽人次: 7137   更新日期: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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