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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專業經營管理,並強化公司治理、健全保險業經營,將一定人數常務董(理)事納入應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規範,近期內將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
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保險業專業經營,並符合金融監理一致性,保險業設有常務董 (理) 事者,應有二人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配合前揭條文之修正,增列下列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一) 應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常務董(理)事,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之。
(二) 保險業對擬選任之常務董(理)事,認有適用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 考量本次修正,首次將常務董(理)事納入本準則規範,爰明定限期調整之時間。(修正條文第九條)

檢附「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七條、 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927   更新日期: 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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