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案
2015-05-07
為利於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以增進經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險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作為業務監理規範,並就微型保險之被保險人年收入或身分、保險金受益人之身分、個別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等事項為相關限制,爰再要求業務員於招攬報告書中填寫被保險人年收入等事項,對促進充分瞭解客戶而言助益不大,故金管會業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業於今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係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修正重點為規定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之招攬報告書內容,於招攬微型保險時得不適用,由保險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考量自行訂定。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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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