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案
2015-05-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考量目前財產保險業之健康保險商品精算簽署人員均已符合103年12月16日修正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人身保險商品精算簽署人員之資格條件,尚無再以「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本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3項之過渡性條款,認定前揭人員符合作業準則所定實際處理業務經驗之必要,爰修正本管理辦法第3條,刪除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並於今(7)日修正發布施行。
檢附「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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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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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