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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保險法第163條,開放銀行得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規定,及配合美國COSO委員會於西元2013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金管會已擬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日內依法辦理預告,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辦理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5條、第27條及第23條附表)
二、參考美國COSO更新報告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內部控制制度目標及組成要素,將銀行及年度營收新臺幣(下同)達5億元以上之保經代公司納入美國COSO更新報告所揭櫫之內部控制組成要素,年度營業收入未達5億元者沿用現行規定,採取差異化監理措施。(修正第3條、第5條及第23條附表)
三、鑑於美國COSO更新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爰將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6條)
四、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擇一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且實務上已有保險經紀人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爰增訂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報告,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並明定稽核計畫至少應包括之內容以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第12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0條)
五、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確認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並對特殊案件主動電訪或抽查其要保文件。(修正條文第7條)
六、為強化內部稽核機制,確保內部稽核人員適任及具備足夠專業能力,明定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訓練,並將稽核人員教育訓練區分為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及修正教育訓練時數。(修正條文第16條)
七、考量實務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所採取之會計年度有採取非曆年制編製財務報表之情形,爰將函報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期限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函報。(修正條文第27條)

為廣納各界意見,旨揭法規修正草案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及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檢附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701   更新日期: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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