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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表示,已研議完成「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近日將循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將應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外,其餘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業者作業程序,明定事先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終止」及「變更」等事項,其中「終止」係指執行再保險合約約定以外之其他終止情形,而「變更」則係指變更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危險項目、給付內容與限制、新增有效契約之危險移轉、合約終止條件、分出對象及分出比例,以及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嗣後申請變更等重大變更事項,並明定其餘「變更」事項得依各該保險業內部分層負責程序辦理,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二點)
二、為利保險業將風險分散於國外及增加人民幣保單資金回流管道,參酌國際再保險實務,增列具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外國保險業亦得承接此類再保險業務,且明定分出對象之財務能力應符合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以維護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安全性。(修正條文第四點及第八點附表一)
三、基於信用狀或信託資產之開立與保管係以受本國法律規範之金融機構為限,且已明定不得低於分出責任準備金及不受分出對象違約影響,爰修正附表二將風險等級由二級酌調整為三級,並按信用評等等級由高至低,訂定各風險等級之風險係數分別為0%、20%及50%,使再保分出對象具A級風險等級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及保險業者,其分出再保險業務責任準備認列比率依分出對象調整係數及風險係數計算後【1-分出對象調整係數x風險係數】,得為100%。(修正條文第八點附表二)

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901   更新日期: 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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