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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為督導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已研議完成並發布自105年1月1日起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整案。
壽險業經營長期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是為因應未來之給付責任所提列之金額,故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利率應適當反映市場利率水準,才能確保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我國自90年9月1日起即依市場指標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決定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並定期檢討,本次利率水準係依據現行計算壽險業新臺幣及外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公式,以及過去一年多來各幣別公債市場利率資料所試算之結果,綜合衡酌當前全球經濟發展趨勢,我國壽險業清償能力以及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綜合考量後而訂定。
 經觀察過去一年多來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各幣別指標利率變動有限,惟歐元公債利率降幅顯著且已低於104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考量各國央行持續維持寬鬆政策,歐元區金融市場仍具不確定性,金管會決定105年度各幣別適用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除歐元保單依市場利率試算結果下調3~4碼外,其餘維持104年責任準備金利率水準(參附表);另為避免利率調整過程或有產生部分利率為負值之情形,於公式中併增訂利率下限為零之設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
金管會提醒壽險業者,應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並確實執行資產負債管理,俾利各項業務之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7496   更新日期: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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