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通過對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安保經)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發現該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受裁罰之對象: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民安保經未將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保險費直接解繳予5家保險公司,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下稱保經管理規則)第40條第1項(行為時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
(二)民安保經未依規定提報102年及103年之財業務報表,核有違反保經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行為時第35條第1項)規定,而有行為時保經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第41條第27款規定之情事。
(三)民安保經擅自停業,核有違反保經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行為時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5項)規定,而有保經管理規則第49條第18款(行為時第39條第18款)規定之情事。
四、裁罰結果:民安保經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違規情節核屬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後段規定合併處廢止民安保經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應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洽訂合約作業。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141   更新日期: 2015-11-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