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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及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應遵循事項

為督促保險業審慎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及減少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於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可能產生之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多次邀請業者、相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於今(7)日函示保險業就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及金融資產重分類應執行有關程序,重點臚列如下:
一、 自105年起,保險業應執行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控管:
(一) 就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中無法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下稱IFRS 9)攤銷後成本標準者,應訂定接軌調整計畫,並且須按季委請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就公司目前於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 39)下各金融資產項目,依據IFRS 9標準分類之證據、經營模式之調整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出售之理由等進行檢視,以逐步接軌IFRS 9。
(二) 強化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相關之風險評估。
二、 保險業金融資產擬重分類至備供出售或持有至到期日者,除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 39)公報規定辦理外,應洽會計師提供意見、就對財務結構及資本適足率之影響、資產負債配置管理、短、中、長期流動性風險評估、利率波動對淨值之敏感性分析、持有至到期日之能力與意圖等項目提出具體分析及說明,並經董事會通過。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審慎辦理金融資產分類及重分類,並落實上揭應執行程序,俾維持財務報告允當表達。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695   更新日期: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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