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16-0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持續鼓勵及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並兼顧審慎監理等原則,已完成「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之預告,將於近日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此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得免附投資計畫及目的;另增列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保險業得免附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放寬保險業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得以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適用門檻金額及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另增列是類案件之投資總額定義。 (修正條文第九條)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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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