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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維護保戶權益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接管朝陽人壽新聞稿

為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105年1月26日下午5時30分接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人壽或該公司)。金管會強調,該公司被接管後仍繼續營運,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仍持續受理保戶之繳費、保險給付、保單借款、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等業務,並繼續承接新業務。
金管會表示,本次接管處分係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後,首次對財務狀況惡化達一定標準之保險業予以即時處理,保險市場已無淨值為負數之保險公司,對於金融秩序安定具有正面意義。
朝陽人壽因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前經金管會核定其所報之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該公司並規劃於104年12月底前使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或至少50%以上,以及淨值為正數之目標。為督促朝陽人壽積極自救,金管會除於該公司到會進行財業務報告會議及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時一再要求請其應依規劃期程確實辦理增資外,並多次發函督促該公司應儘速完成,惟該公司迄今均未依其規畫確實執行,未能依期限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之事實明確。
按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截至104年12月底淨值(自結數)為新臺幣(下同)負22億元,較103年底之淨值更為惡化,鑒於朝陽人壽已有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之情事,金管會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進駐該公司進行接管,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以利接管人辦理相關接管工作、標售方案規劃、標售完成後之交割準備程序及交割後未了事項之處理等事宜。
朝陽人壽自受接管之處分時起,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應將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金管會已責成接管人應妥適辦理接管相關工作及依法保障該公司之保戶及員工權益。
保戶如有其他疑問,可上網至朝陽人壽(http://www.cylife.com.tw/)、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http://www.tigf.org.tw/)或金管會保險局(http://www.ib.gov.tw)等網站查詢,或撥打朝陽人壽保戶服務專線(0800-056567)洽詢相關事宜。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061
金管會民意信箱: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8365   更新日期: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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