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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提升資金運用收益率、強化次順位債券之監理規範,並為兼顧差異化管理機制及完備保險業應併計國內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總額限制之規範,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法規預告。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得投資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其投資條件、投資額度。(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 增訂保險業得投資本國銀行、大陸地區銀行在台分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含國際業務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投資額度。(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訂保險業投資外國銀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取具國外信用評等機構對該金融債券評定之發行評等等級,且其交易條件及限額比照本次於第七條增訂之次順位公司債交易條件及限額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增訂保險業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應以債券信用評等等級作為投資額度控管之依據,且各信評等級債券應與主順位債券併計投資額度。另增訂保險業投資債券信評為BB+級或相當等級之次順位公司債,免經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定標準審定及公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 增訂保險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屬次順位者,應依債券性質準用相關信用評等規範及併入其投資限額計算。(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 增訂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並刪除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 增訂保險業辦理國外不動產投資應經會計師覆核之程序及應公開揭露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ㄧ及第十一條之三)
八、 修正保險業已於同一國家或地區取得其他不動產,並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相同方式取得不動產者,得採備查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四)
九、 增訂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次順位金融債券及次順位公司債之信用評等限制及投資額度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 增訂保險業於香港及澳門地區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應併計入其國內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總額限制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732   更新日期: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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