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保險法第177條之1亦定自同日施行,依據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授權,金管會研擬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草案,業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上開管理辦法要點摘述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1條)
二、為利保險業務之經營,明定書面同意方式應以紙本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以及書面同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當事人同意就其本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為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意思表示。(第2條)
三、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爰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如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應有獨立欄位呈現該同意內容及有獨立簽署之欄位使當事人表示意見,並規範不得誤導、引人錯誤或要求當事人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第3條)
四、明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業務範圍。(第4條)
五、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明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保密機制。(第5條)
六、為確保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等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爰規定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又為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該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依規定辦理查核。(第6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7條)。
檢附「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195   更新日期: 2016-03-2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