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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討論通過對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105年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149條第1項及171條之1第5項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於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商業火災保險之核保作業,有未確實核定費率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核保作業,有保費計收錯誤之情事,核保過程有欠嚴謹,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核保作業,有未依公司送審商品核算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汽車竊盜險核保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傷害保險有未按送審文件核定費率計或未依正確職業類別核定費率,致有少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七)辦理個人及團體傷害保險,支付佣金超逾附加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八)辦理車險理賠,有不合理情形,及不尋常之理賠案件,有以業務關係考量同意賠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九)對使用者權限之控管,有未訂定控管規範、未隨業務之調整及時變更、不符分工或牽制及未辦理權限覆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
(十)辦理保險業資訊公開作業,有未確實更新相關資訊,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情事。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事實明確,共核處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105年4月15日起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1個月。
五、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5630   更新日期: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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