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4年度辦理資金運用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整及3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國內股票投資風險管理作業,股票部位未實現損失已達所訂控制比率,惟未依其所訂「金融商品投資損失超限處理辦法」寄發風險預警通知單或有遲延寄發;以及該公司投資初次上市(櫃)IPO股票有超逾其所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有未依其所定風險管理評估控制作業辦理等情事,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二) 從事國內股票投資,(1)投資決定依據之買進評估報告超逾3個月期限,有未依所訂「投資交易作業流程辦法」規定辦理;(2)未依投資決定書所載數量及價格辦理而未留存權責主管複核及核准軌跡、投資決定書已逾有效期限仍據以進行投資、投資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成交之股數與投資決定書不符未留存權責主管是否核准變更軌跡,不利執行差異檢討;(3)買賣價格超逾投資決定價格,有未依其投資決定書辦理。從事國內公債交易,出售成交價格有低於所簽准之百元報價區間,未依其所訂「國內債券購買及出售作業辦法」辦理。辦理不動產開發案,經核算之營建成本與原提報董事會金額有大幅增加,惟未循程序重新提報董事會並妥適說明差異原因。基金對帳單及國外投資保管契約有由交易執行部門收執及保管,不符內部牽制原則。以上缺失事項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三) 每季辦理金融資產減損評估作業,有未揭露參考市價及未實現損失率,並將未實現損失率達一定比率,列入資產減損客觀證據檢核標準,不利減損作業評估;以及未就個別投資分戶訂定控管指標,股票投資交易之風險監控機制未臻完備,不利股票投資風險辨識及監控等情事。所投資標的屬短期價格漲幅已高及成交量大幅增加,且經證券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之個股,個股評估報告及買賣決策未審慎評析投資風險,致有高價買進股票後遭受投資損失情事。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有側重擔保品價值,未考量借戶本身營運實績及還款能力,以及借戶所提營運計畫未具體周延。以上缺失事項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四、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36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另將函請該公司應就該等缺失事項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並提報檢討改善措施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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