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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討論通過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3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汽車保險案件,保費核算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辦理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之核保及佣金給付作業,有未依送審備查之相關費率核計保險費及支付佣金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之情事。
(三)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業務,有理賠予非屬承保範圍之約定駕駛人;理賠人員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該公司「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內部作業手冊」所訂規定辦理;以及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徵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書,即由車商業務人員於估價單(估修單)代為簽章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2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之情事,以及於電銷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時,未告知客戶該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辦理資訊公開作業,於公司網站揭露「業務概況」之101年各險別實際自留損失率誤揭露為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事實明確,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3項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845   更新日期: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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