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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處分案,該公司承保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案件,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富邦產險承保由光O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要保人之機車竊盜損失保險之核保作業,該公司未依送審商品內容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四、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3856   更新日期: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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